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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,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,以下列何者為補償標準?
(A)徵收當期之公告地價
(B)徵收當期之市價
(C)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
(D)徵收當期之標準地價

答案:B

 

第 30 條 (101年7月20日修正)
被徵收之土地,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。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
共設施保留地,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。
前項市價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。
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,每六個月提交地
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,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
據。
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、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,由中央
主管機關定之。

 

原本答案為C,修改為B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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